老人摔倒僵持6小時,被人發現時已身亡。傢屬將草地所屬4傢公司告上法庭,最終,因傢屬未能舉證四傢公司對老人的死有過錯,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所有訴求,四傢被告公司不需承擔責任。
案件回顧:2016年7月27日下午,在南寧白沙大道路邊的綠化帶,一名八旬老人倒在草叢中掙紮瞭6小時後,因為無人施救死亡。
因為案發時該處綠化帶被南寧一投資公司征收,後投資公司將綠化帶交給兩傢汽車銷售公司使用,所以,老人傢屬將投資公司、兩傢汽車銷售公司及其中一傢銷售公司的總公司訴至法院索取賠償20多萬元。
老人傢屬的理由是:
1、汽車銷售公司的員工當時發現瞭老人,但沒有報警施救;
2、導致老人摔倒的坑位於綠化帶裡,坑周圍長滿瞭草,不易被發現,坑的周圍沒有懸掛任何警示標識,也沒有采取防護措施。
汽車銷售公司認為,綠化帶不屬於自己管理,原告搞錯瞭人。
投資公司認為,老人進入綠化帶摔倒,是傢屬的監護不力,跟投資公司沒有關系。
法院一審駁回老人傢屬的全部訴訟請求。
法院駁回老人傢屬訴訟請求,是因為老人傢屬未能證明幾傢被告對老人的死亡具有過錯。
我國民法實行過錯責任原則。
《民法通則》第106條第2款規定:公民、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傢的、集體的財產,侵害他人財產、人身的,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第3款規定:沒有過錯,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,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
也就是說,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,無過錯即無責任。
在這個案件中,老人死於草叢中,但通過監控視頻卻看不出老人是因為踩入坑中才摔倒,所以,綠化帶裡雖然有坑,但不能就說明這個坑與老人的摔倒有因果關系。
也就是說,假如這個坑的存在是個過錯,但導致老人摔倒的過錯或者原因不能證明是因為這個坑。
這是這個案件的關鍵點所在。
老人傢屬提出的理由,其實很牽強:
1、銷售公司員工發現老人,沒有施救?
從法律上講,即使員工真是發現瞭老人有反常情況,他沒有施救也不因此而負法律上的責任。因為他不是法律上有某種職責的人,不是警察、不是公務員,他隻存有道義的責任。況且那個員工說他根本就沒有發現老人有危險;
2、綠化帶上坑的周圍沒有警示標志,沒有采取防范措施?
沒有證據顯示老人是被坑絆倒瞭,這就跟有沒有警示標志、有沒有財產防范措施就沒有關系瞭呀。
老人隻是年齡大瞭,但他是健全的成年人,對自己進入綠化帶是否會有危險應該有基本的認識,在法律上講叫做能夠預見到是否會有危險發生,老人是能夠認識到在綠化帶上行走與在馬路上行走會有不同的。